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40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一期工业区大森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7029160Y。
法定代表人:李芝和。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5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0月21日向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注销,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系第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第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2)浙030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查封期限2022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2年3月24日,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400元。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