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破159号之二
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于2022年11月19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温州城南建设有限公司以1500万元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管理人根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了重整计划,提请本院予以批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且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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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文本
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