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破申1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中纬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纬公司于1985年2月1日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为10280万元,现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温州鼎冠建设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125.8万元,占股98.5%,股东圣东实业(温州)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4.2万元,占股1.5%。2020年10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02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33007.81元及利息损失。因中纬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中纬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作出(2021)浙0302执42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遂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中纬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之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02执4201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案件移送函,载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实际冻结中纬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号101414.03元、118387.83元、65382.19元。另查封中纬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纬公司涉执行案件14件,总涉案金额106121980.4元。鉴于被执行人中纬公司名下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决定将中纬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纬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中纬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由生效判决确认,其债权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经法院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故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纬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中纬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