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信恒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3984号
原告: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以北、西江道以南五号堤路18号礼堂B区。
法定代表人:韩广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周东路12号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3楼。
法定代表人:WANGYAN。
原告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给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为研究通过基因检测癌症相关技术的研发单位。被告需要临床试验结果用于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3D数字PCR仪配套检测试剂(即EGFR基因T790M突变试剂盒临床研究)。由于为了配合被告技术研发,本应待被告全部许可证齐全后,才进行购买的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机器,并投放到天津各个医院进行临床试验,待临床数目达标后,被告方可办理相应试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待试验结束后,如试验医院愿意购买3D数字PCR仪,则可向原告购买,如试验医院不愿意购买,则被告进行回购。2018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PCR仪器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台3D数字PCR仪。原告实际向被告采购1台3D数字PCR仪,投放至海河医院进行临床研究。2018年8月9日双方签订天津海河医院仪器投放协议,约定“如试验结束后或迸院后半年,医院不同意保留仪器,仪器由甲方归还乙方后,设备款由乙方归还甲方”。2019年2月26日双方签订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PCR仪器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台3D数字PCR仪。2019年12月6日双方签订《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PCR仪器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投放至总医院的仪器,被告予以原价购回,投放至胸科医院的仪器,如胸科医院明确表示不购买的,被告予以原价购回。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并明确原告共采购4台设备用于EGFR基因T790M突变试剂盒临床研究注册使用,所在医院为天津海河医院、天津胸科医院、天津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上协议签订后,上述合同涉及的四家医院均表示不保留不购买仪器,但被告截至目前仍未退还相关设备款,原告资金被大量长期占用。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的陈述,其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退还货款650000元及支付回购款1950000元所依据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主张在本案中对多个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3元,退还原告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冬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