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鑫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沐阳县七雄街道七雄居委会纪西组4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帮,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沐阳县。 原告***与被告**鑫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鑫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帮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鑫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计收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