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具制品厂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聪,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景,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具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锦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0283E。
法定代表人:陈钦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幢17楼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37013。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佳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具制品厂(以下简称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00元;2、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支付***2017年6、7月份病假工资8400元;3、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的护理费14539.2元。
原审判决:一、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病假工资2096元;二、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护理费差额2626元;三、齐心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负担4元,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负担1元。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改判被上诉人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00元;2、被上诉人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齐心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年7月11日,上诉人***以01lydyh01因为工伤离职01lydyh01为由向被上诉人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系因上诉人***主动辞职解除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齐心公司文具制品厂、齐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刘 欢 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