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0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辉,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费用)”。2020年12月30日,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珺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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