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0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辉,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费用)”。2020年12月30日,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珺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