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86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茂广场****0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37013。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延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035715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延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4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87353.4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延君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实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许秋泽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梓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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