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幢17楼05-06号。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
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9号楼6层6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岩,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908号裁决书,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零七十三万四千二百六十四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应支付投资收益(以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人民币五千万元整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12%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鑫贲控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陈海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