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终2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出版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324095C。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颐园北村****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PGE272。
法定代表人:袁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瑞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姚丽娅
书记员梁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