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渲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68徐州渲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慧斌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民初2068号

原告:**渲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云龙区复兴北路张良宫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闫昌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云龙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楼1-430/div>

法定代表人:李倩。

原告**渲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渲昊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渲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730.3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12时尚s1#楼KTV消防喷淋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暂定价款10万元,工程款在验收合格14天后支付95%,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14日内付清,原告完成竣工验收后,在2018年1月15日结算总工程款94730.32元,被告已经支付7万元,余款24730.32元,已经满足支付条件,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告**渲昊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12时尚s1#楼KTV消防喷淋安装,工程地点为**市铜山路117号,承包范围为s1#楼KTV消防喷淋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为2017年9月28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8日竣工,工程承包价暂定10万元。付款方式:本工程按照节点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主管道施工完成付主管道施工费的70%,支管完成付支管施工费的70%,工程完工测试完工而且验收合格14天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予留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全部尾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原、被告双方关于《**12时尚美食街区s1#楼KTV消防喷淋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载明:本工程s1#楼KTV消防喷淋项目由**渲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已经竣工交使用,项目决算经过工程部初步审查,该项目审结开票价为94730.32元。

原告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被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原告转账2万元,于2018年7月6日向原告转账3万元,于2019年2月1日向原告转账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满两年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全部尾款,现合同约定的付清全部尾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7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730.3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渲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3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征

人民陪审员  张玉

人民陪审员  刘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