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博者商贸有限公司、滦平县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2民初5565号
原告:***市博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潘学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刘冬梅,经理。
被告:吕振东,男,汉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市博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市博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博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