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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5民初1133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5382X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建衡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扣发2019年工资56595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425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5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工艺员、分厂副厂长、副处长、技术员等职务。2018年3月进入公司营销部,约定年薪154000元,制定销售任务1000万元,其短时间即完成任务,后公司将任务调整至2950万元,其完成至2600万元;2019年约定年薪161700元,制定销售任务1850万元,但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于6月将原由其负责的任务划给其他销售人员负责,致其无法完成当年度销售任务;2020年疫情期间,公司进行片区调整但未将其划入任何片区,将其办公位撤销并将其踢出微信销售群,停用其各项公司系统。2020年5月18日,公司向其发人事异动通知,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且降低薪酬,其不同意该异动,公司即以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认定其严重违纪,于5月21日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其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决定终结审理后,其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诉请1,双方已签订2019年度销售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承诺书,载明了薪资计算方式,原告***连续三个季度业绩不达标,其已按约定发放月度工资8085元。诉请2,***自2019年8月至12月间,存在多次迟到、缺勤、无故不签到打考勤等情形,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已达严重违纪,其考虑***工作时间较长,仅作一般违纪处理;后因在各销售大区选拔中,***未被任何大区选中,也拒绝应聘上岗,公司新增大客户管理工程师岗位,***个人经验与背景与此岗位匹配,故其向***发送人事异动通知,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将***调至大客户管理工程师岗位,逾期未到岗报到,将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收到该通知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故其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较重违纪处理,即便如此,***仍不到岗,且无打***记录,无故**一天,属一般违纪,其结合***之前的数次违纪行为作出严重违纪处理,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05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约定***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签订《销售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承诺书》,约定年薪161700元(月度发放:8085元/月,季度考核:8085元/季度,年度绩效:32340元/年),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4季度***的绩效分别为100%、34.08%、35.87%、25.83%。2020年1月15日,欧阳宇、***向***发送“2019年终绩效确认-杭州区域”,2019年年度总绩效为33.86%。***当日回复“欧总:绩效库存和订货无疑义,回款额,感觉有点多。” 2020年4月29日,***公司以***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迟到、无故缺勤达十余次,依据员工手册第8.1.1、8.2条规定,已经达到严重违纪行为,考虑***工作时间较长,认错态度诚恳,记一般违纪一次;同年5月18日,***公司因***连续三个季度业绩不达标,将其由营销工程师调整为大客户管理工程师,通知其于次日上午到指定地点报到,逾期未到岗,将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未按通知要求按时到岗,***公司对其作出较重违纪处分,并再次要求其次日按时到岗报到,***仍未到岗,且全天无打卡记录,无故**1天,***公司于5月21日对其作出一般违纪处分,并根据员工手册8.1.1、8.1.2、8.2条的规定,累计升级为严重违纪,向公司工会报备后,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同年8月1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仲裁委于同年10月14日以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4269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8月24日,***公司的母公司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工会招集各公司工会分会组成联席会议,讨论修改通过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8.1.1条规定,一般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或虽造成轻微损失,但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公司将给予员工书面警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30天内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两项之和)、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一天等;第8.1.2条规定,较重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较重损失的,或虽非故意,但过失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大影响的行为,对于按“严重违纪行为”定性太重,但按“一般违纪行为”定性又太轻的违纪行为都可以按较重违纪行为进行,较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等;第8.1.3条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可予以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第8.2条规定,员工在第一次违纪后的十二个月内,若再次违纪,不论违纪种类,将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具体如下:一般违纪(较重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该《员工手册》已送达***。 ***对业绩考核结果以及调岗决定有异议,但其未向领导进行反馈或申诉;***对于2020年4月29日处罚决定亦有异议,认为***公司已对其迟到、无故缺勤的违纪行为予以罚款,不应再作一般违纪处理。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的母公司修改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告知原告***,可以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最初对业绩考核有异议,但并未按员工手册赋予的反馈和申诉权利去维护权利,衍生到后期不接受调岗决定,仍未通过正当途径去向上级领导、工会组织寻求帮助,而是采取不合作不配合的态度,不按期报到、不考勤打卡等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十二个月内多次违纪,累计升级为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工会进行报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公司对***迟到、缺勤等违纪行为处以罚款后,再作一般违纪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2-4季度绩效考核以及当年全年绩效考核均未达标,***公司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相关规定,无需向其发放此三个季度的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