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26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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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73227.66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8076元,执行费9132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黎城支行
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
账号:0505024229026433034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