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胜展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83号
申请人:陕西胜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1XKU5B。
法人代表人:郑佳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惠来县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MA55T9TY6E。
负责人:黄艳华。
被申请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Q8310R。
法人代表:朱正伟。
陕西胜展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8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600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不足部分再保全被申请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总额不超过726007.35元)。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胜展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6007.35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中鉴兴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600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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