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5执3204号
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6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8437元,本案执行费5577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84014元(包含执行费5577元)。至此,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6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