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4民初1516号
原告: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7号金安大厦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端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5号4号楼2**2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端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端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物予以保全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证法院判决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端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物,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64元,由申请人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冶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