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041号
原告:***,男,1999年12月5日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昌明,大通县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中立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A2XO4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05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历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中立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辛 皎 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