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04执保794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广西康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04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31日额度冻结广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2元,实际冻结0.00元(轮候),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04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