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兰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彦,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珀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云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斌。
第三人:陈斌,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刘蓉雷,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在本院执行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珀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晏 锐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