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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民初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反诉原告):**发,男,壮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反诉原告):***,女,壮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反诉被告:**,男,成年,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反诉第三人:广西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发、***、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广西博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2021年4月1日,本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4月2日,反诉原告**发、***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各自撤回诉讼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发、***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1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梁 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