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国之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北部湾国之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24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系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学维,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壮族,系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兴业县。 被告:广西北部湾国之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中新路9号广西九洲国际第38层38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6DA5F。 法定代表人:雄绍华,总经理。 被告:广西兴业县兴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兴业大道南侧、环城南路3区15-18号(国土资源局对面)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PBU6Q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北部湾国之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兴业县兴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96元,减半收取6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双 书 记 员 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