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02财保2号
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西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79×××98的银行存款2051556元,并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西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79×××98的银行存款205155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天兰
代理书记员  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