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东源街计生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43225025M。

法定代表人: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谢曦玉,北京亚欧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68657718F。

法定代表人:周汉伟。

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赣0302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在上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田信用社银行账号12×××08的银行存款418586元。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以申请撤诉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柯美纸业有限公司在上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田信用社银行账号12×××08的银行存款4185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