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0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43225025M,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东源街计生办。
法定代表人:钟辉。
委托代理人: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28174047,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居委会东方家园****401。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华。
申请执行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9)湘0802民初4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5月11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0年5月11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5月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宝塔岗社区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权利号码为:张国用(2010)第1××3号,该土地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它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2234元,已执行15020.03元,尚有217213.9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