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802民初4091号
原告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萍乡市辉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君健
法官助理孙秀婷
代理书记员 贺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