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302执2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东源街计生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4322502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2)赣030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西辉煌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6565万元,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7,000余元,被执行人作出相关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2022)赣030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30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