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乐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民初477号 原告: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祥岗山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代理人:***,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乐安县行政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649274139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已赔付***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工伤补助金共1009452.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江西伟辰工贸有限公司因建筑厂房,该工程项目经审批后直接发包。原告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原告与***、***签订泥工施工合同,原告依法向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被告确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22年1月10日,***在施工作业中坠落死亡,***多处受伤,2022年1月19日,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原告要求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工伤补助金,但被告以没有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为由拒绝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XX诉讼受案范围,且认定工伤决定书可提起行政复议或XX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85.07元,退回给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 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