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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517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63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5号南昌东湖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两创基地一楼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7X4PRXX。
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许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凯旋中央城5幢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WR242H。
法定代表人:彭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许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与三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许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许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42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