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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517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63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26X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5号南昌东湖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两创基地一楼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7X4PRXX。
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许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凯旋中央城5幢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WR242H。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勇公司)、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奢勇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许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奢勇公司江西分公司(甲方)签订《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一年,将乙方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于被告许溪公司,甲方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15000元;甲方在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注册材料返还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注册材料原件,并于2018年12月7日完成在被告许溪公司的注册,但是被告奢勇公司江西分公司分文未付,也没有返还原告注册资料。原告催收未果,无奈向被告奢勇公司、奢勇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费用,赔偿违约金,并积极联系被告许溪公司,希望完成注销注册或者变更注册,返还注册证书原件,但是三被告置之不理,无视协议约定,任意违约,无理占有原告证书资料。原告认为,三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注册材料原件,赔偿损失并支付占有费用和违约金。
被告奢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奢勇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适用法定管辖原则。被告奢勇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咨询服务协议》,其住所地在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5号,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奢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奢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