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1623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宝福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9095088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香诉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