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163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宝福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9095088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市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