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2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西正街2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与南岭大道交汇处***舍6幢2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协助)。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郴州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三维雅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为由,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1元,减半收取11,580.5元,由上诉人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 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