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财保28号
申请人:郴州太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太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6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现申请人郴州太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郴州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太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郴州太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