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17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5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5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雪梅
书记员  宋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