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财保145号 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丰路南侧、**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中心街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双创服务中心52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煜**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2850.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499390199488223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煜**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2850.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