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育智鸿泰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964号
申请人:洛阳瀚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育智鸿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2号院5号20层2006-01。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
申请人洛阳瀚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育智鸿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8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19110115000402000073、担保金额153886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险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瀚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育智鸿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8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珑玲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