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万谷健志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6564号
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广川成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彦,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谷健志(MANTANIKENJI),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彦,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万谷健志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亦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