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川成一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S187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华彦,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烜,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川成一,男,1961年5月7日生。
被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川成一、被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登记在被告广川成一名下的被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并提供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登记在被告广川成一名下的被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三分之一(按百分比计为33.333%)的股权;
二、查封刘文彪、宋燕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普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海鹃
审 判 员  张宏毅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巨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