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S456号
原告****(MANTANIKENJI),男,1968年9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广川成一。
委托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川成一(HIROKAWASEIICHI),男,1961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ANTANIKENJI)与被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川成一(HIROKAWASEIICHI)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以“直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尚不具备”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MANTANIKENJI)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MANTANIKENJI)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