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2499号
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技园区***路****楼**。
法定代表人:广川成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ANTANIKENJI),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
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MANTANIKENJI)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广万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隐名股东,并于2004年至2010年期间担任原告公司董事一职。2010年5月4日,经董事会批准,被告辞去董事的职务。在其任职期间,被告以其配偶宋妮的名义注册登记了上海万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经营项目完全相同。被告在离职后仍利用其任职期间的影响力与客户资源,侵犯原告的商业机密、著作权等,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造成原告严重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250万元(或以侵权期间被告收益及上海万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利润来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损害公司利益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系外籍公民,而原告提供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信息摘抄中”显示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入境……签注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此后再无相关记录。故该份信息无法反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原告未提供其他凭证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普陀区。由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处理。考虑到系争损害为被告对原告利益的侵害,故原告所在地应属侵权行为地。鉴于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并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尚婧
人民陪审员洪云娣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