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58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通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公平路2219-5号(万兴花园7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通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