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95号
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90786P。
被告:****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XX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1374H。
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煤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煤矿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