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95号 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90786P。 被告:****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XX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1374H。 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煤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煤矿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陕西永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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