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12民初277号
原告:开封首控江河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水利;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杭州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林安区(北幢207)
被告:**,女,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首控江河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开封首控江河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首控江河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