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投工程有限公司

刘×、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21民初641号
原告:刘×,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中建国投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桂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武×,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与被告阳×、中建国投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桂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刘×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刘×负担。
审判员 刘  亚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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