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执2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缺席审理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398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4970.99元整。 查封期限一年: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钢
书记员  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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