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缺席审理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398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1、被执行人支付所欠工程款1222723.8元;2、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156337.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另以66386.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20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二、2020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余额均不足(冻结期限到2021年11月19日)。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又于10月23日、12月12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承办人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139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书记员  张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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