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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宜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天津津宜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其与原审被告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为其在天津市杨柳青森林公园内钻井1-2眼,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不妥,应予纠正。天津市杨柳青森林公园在天津市北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不清,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俊凯 审 判 员 高宗义 审 判 员 孙向东
法官助理 杨朋雨 书 记 员 王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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