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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3639号
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1幢201、301。
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法务。
被告: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野固献村。
经营者:梁凤兰。
被告:杭州蔓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31号。
法定代表人:田鹏博。
被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福。
被告:河北地矿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红旗大街808号。
法定代表人:鞠照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光、王同同,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杭州蔓松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河北地矿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琳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