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李长涛与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冀民申字第18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长涛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长涛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客观事实,但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过错方,是对客观事实严重错误的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虽口头与申请人协商过订立劳动合同一事,但因待遇问题与入职时承诺不符,申请人也曾多次催促过被申请人一直未果。而且,导致转注册无法成功的原因也不在我,我已经在北京建委办理了同意转出的证明,目前申请人已经成功转注册到北京中研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故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在被申请人一方。(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双倍工资的支付,要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的过错责任为前提。二审法院歪曲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过错,就判决被申请人不应给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应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长涛于2014年3月7日到被申请人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项目监理负责人,被申请人曾要求与李长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长涛要求享受在该单位注册监理师的待遇,在李长涛未能转注册成功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未能答应其提出的待遇要求,导致李长涛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李长涛作为公司高薪人员,对未能转注册成功负有一定责任,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不应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妥。李长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长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哲
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
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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